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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敬老月|老年人权益保护七问七答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2012 发布时间:2024-09-14

九九重阳,岁岁安康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更需要呵护和关心

法律也为他们提供了许多保障

快来看看吧~


老年人的界定标准是几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谁对老年人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

赡养:赡养人须对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付赡养费等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一般按照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予以确认。

扶养: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生活及精神上的帮助义务。有能力的一方应自觉承担,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

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此外与老年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或组织,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赡养人有什么义务?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尤其是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赡养人在“经济赡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再忙也要常回家看看。


谁可以做老年人的监护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事先按照个人意愿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未事先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在工作时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老年人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救济?

本人或其代理人有权:

(一)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如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如赡养人未支付赡养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害老年人可以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赡养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如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

“老有所养,居有所安”。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是基础。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屋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待外,对于自有房屋,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相关规定保障老年人居住权。老年人可以在赠与房屋同时签订终身居住合同,并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为配偶设立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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